URBANSCAPETW: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 ( 重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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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揆召開首場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 聽取兆元投資國家發展、國家人才競爭力躍升方案 打造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113-07-18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 (114-117 年 )」核定本〔PDF〕113 年 12 月
目 錄壹、前言
貳、政策目標
一、規劃理念
二、政策目標
參、策略主軸
一、創新促參推進機制
二、優化投入公共建設及策略性產業之投融資條件
三、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
肆、運作體制
一、設置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會議
二、成立促參工作小組與法規調適小組
三、新設「促參推進專案辦公室」
伍、期程、經費與預期效益
一、期程及分工
二、預期效益
三、經費預估
四、管考機制
機關全銜及簡稱對照表
機關全銜 |
機關簡稱 |
衛生福利部 |
衛福部 |
數位發展部 |
數發部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發會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國科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管會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退輔會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工程會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總處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
國發基金 |
為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化及國家發展需求,政府積極推動「國家希望工程」八大施政主軸,其中在「創新經濟,智慧國家」方面,為協助臺灣產業
「立足臺灣、布局全球、行銷全世界」,爰規劃本方案,以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入國內產業發展、公共建設,為經濟發展挹注新活水,實現賴總統「創新繁榮、公義永續、民主和平的臺灣」之國政願景。
貳、政策目標
一、規劃理念
(一) 民間資金充裕,尋求投資管道
臺灣長年貿易順差,超額儲蓄持續累積,加以近年來受 COVID-19 疫情影響,國民儲蓄率由 108 年的 34.74%逐年攀升,110 年達 43.32%,112年雖略降至 37.91%,惟仍維持高檔,根據主計總處 113 年 8 月 16 日預測,
113 年儲蓄率可望升至 40.29%,超額儲蓄高達 4.2 兆元。
我國民間資金充裕,以壽險資金為例,截至 113 年 6 月,壽險業總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下同)36 兆 4,836 億元,其中 62%資金投資海外,主因國外債券市場規模較大,商品種類及型態眾多,可滿足保險業長期保單所需的資產負債匹配需求,故壽險業透過海外投資,降低資金去化壓力,促成資產負債有效管理。惟保險業海外投資部位易受國際經濟及金融情勢變化影響,損益隨匯率大幅波動,增加業者之避險成本。111 年起受美國聯準會強力升息影響,臺美利差急速擴大,使避險工具價格急劇上漲,我國壽險業 112 年全年平均避險成本率逾 4%,避險成本達 3,602 億元,迄今避險成本亦維持高檔。
(二) 國家發展亟需資金挹注
政府刻以賴總統「國家希望工程」為藍圖,推動國家各項建設,未來
4 年將推動均衡臺灣 140 項基礎建設、五大信賴產業、綠色成長與 2050 淨零轉型,亟需將充裕的資金引導到國家建設,增強民間部門參與公共建設量能,提振民間投資,蓄積經濟成長的動能。
考量政府除推動各項經濟建設外,也將展開社會大投資,公私協力提供普及、多元、優質、可擔負的公共服務及基礎建設,創造國家的進步與社會繁榮。惟公共建設先期作業審議核列預算額度有限,加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經費將於 114 年 8 月屆期,當前國家發展亟需資金挹注,現在正是引導壽險資金回流的最佳時機。
(三) 保險資金運用效率有待提升
1. 民間參與國內公共建設創新高,惟保險業投資占比偏低
隨著政府持續改善投資環境、完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履約調解機制等,107 年以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規模顯著提升,加以政府放寬促參公共建設類別,案件已擴大涵蓋綠能及數位建設等,111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 2,828 億元,創近 10 年新高紀錄。
102 年至 112 年期間,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累計共 1,262 件,投資金額 1 兆 4,665 億元,其中,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共 37 件,投資金額 3,244 億元,占整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規模比重僅約 22%。
2. 保險資金仍有相當運用空間可投入國家建設
從各投資管道觀察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情況,截至 113 年 6 月底,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金額(含不動產地上權及有價證券等各類投資管道)約 6,315 億元。其中,專案運用、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運用金額為 1,438 億元、不動產地上權形式之公共投資 2,912 億元、公共建設相關之有價證券 1,965 億元。
保險業投資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金額約 6,315 億元,僅占保險業可運用資金 33 兆 1,050 億元之 1.91%,距保險業可運用於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資金法定限額尚有相當資金運用空間。
3. 國內公共建設案源不足、缺乏相關金融商品,以及保險業對於公共建設案投資評估專業能力有限,導致投資國內公共建設規模較低
鉅額保險資金主要投資海外,主因國內固定收益債券市場之收益率、年期及胃納量相較國外明顯不足,使我國保險業面對利差及資金去化壓力,投資國內無法滿足保險業長期保單所需之資產負債匹配需求。在投資國內公共建設部分,業者則反映公共建設案源不足、缺乏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以及公共建設案投資評估專業能力有限等三大問題,導致投入國內公共建設規模偏低。
如能解決上開保險業者投資公共建設面臨的主要障礙及問題,提供可匹配保險資金需求的公共建設投資標的或連結之金融商品,業者基於降低海外投資避險成本及匯兌風險考量,有誘因將海外投資部位轉為投資國內公共建設相關標的,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促成民間資金支持國家建設發展,並降低業者避險成本的雙贏效益。
二、政策目標
(一) 政府與民間雙向承諾,引導民間資金投資國家建設,雙方攜手引導兆元資金投資臺灣、壯大臺灣,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
(二) 創新促參提案機制,從源頭蒐集促參可行案源,並透過效率及法令優化,以及官方與民間雙向溝通承諾,擴大民間投資公共建設規模。
(三) 協助解決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面臨之執行面、法規面等問題,以增加公共建設合宜投資標的。
(四) 優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策略性產業之投融資條件,擴大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及樣態,提供多元、穩健投資管道。
(二) 創新促參提案機制,從源頭蒐集促參可行案源,並透過效率及法令優化,以及官方與民間雙向溝通承諾,擴大民間投資公共建設規模。
(三) 協助解決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面臨之執行面、法規面等問題,以增加公共建設合宜投資標的。
(四) 優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策略性產業之投融資條件,擴大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及樣態,提供多元、穩健投資管道。
參、策略主軸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包括三大策略主軸:創新促參推進機制、優化投入公共建設之投融資條件、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等,具體解決主要潛在投資者反應之問題,舉如:壽險業反應國內公共建設案源不足、缺乏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以及自身對於公共建設案的投資評估及相關專業能力較為有限等問題。以引導壽險資金回流,並爭取國內外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 Fund, PE)及基礎建設基金(Infra Fund)等資金投資,支持國家建設,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同時可降低壽險業者海外投資的避險成本,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局面。
圖 1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三大策略主軸
一、創新促參推進機制
圖 2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創新作法
有別以往政府訂定法令,被動等待業者回應,透過院層級推動平台,以及下設的促參工作小組、法規調適小組等兩個任務編組所建的提案平台、收案管道,由政府主動瞭解業者的需求與想法,確認投資標的,且政府與民間雙方均可就促參推進或法規鬆綁事宜進行提案,透由跨部會調適,簡化促參行政程序及解決業者面臨障礙,促進民間資源投入國家建設之效率。
(一) 創新促參提案方式
建立促參提案平台,一方面從源頭管考中央部會新興計畫提案,責請優先評估以促參方式辦理。另方面廣泛受理民間建議提案,媒合政府機關參採辦理,有效擴增促參案源。並建立執行績效管考機制;彙整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辦理促參商機案源並協助公開,以利潛在業者投資。
1. 源頭審理政府新興計畫提案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辦理機關可區分為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有鑑於大型或跨域公共建設多由中央各部會主政,中央各部會實有提高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之必要。
中央部會所提之新興計畫(含公共建設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於主辦機關(含國營事業機構)進行可行性評估、計畫研擬階段,即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至少每季)將案件提送促參提案平台審議。
2. 主動蒐集民間促參提案
(1) 金管會協調壽險公會、投信投顧公會、銀行公會等單位,定期蒐集(至少每季)金融保險業者參與公共建設之提案建議。
(2) 鼓勵民間業者如壽險業、創投業者、國內外 PE 及 Infra Fund,以及公建相關企業或顧問單位等積極提案。
3. 提案種類及優先收案原則:具長期固定收益,利於民間投資
(1) 公共建設可投資類型,例如:綠能建設、水資源建設、產業發展建設、衛生福利建設、交通建設、文化教育建設、數位建設等。
(2) 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之 15 類公共建設1,且預期具有穩定報酬者。
(1) 政府擬優先推動之政策相關建設,舉如:五大信賴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等相關公共建設。
2. 公開提案平台通過之新興公共建設計畫
適時公開院層級促參推進專案會議決議或備查之新興公共建設計畫,引導民間資金提早評估投資國家公共建設。
圖 3 促參提案方式
(二) 成立院層級促參推進機制
設置院層級促參推進專案會議,下設促參工作小組與法規調適小組,藉由跨部會的協調溝通,落實解決促參遭遇的相關課題。政府促參工作的推進,將依創新的促參提案原則及機制、效率的審查及協調流程,從公共建設計畫的源頭進行管理,責請中央部會於公共建設計畫研擬階段,即優先評估以促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從計畫源頭管理促參案源,解決過往主辦機關採促參辦理意願不足問題。
另一方面,主動受理民間建議提案,並進行提案優化、雙向溝通及協議等,媒合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參採辦理。針對民間資金投資面臨的主要問題及障礙,藉由法規調適、效率優化等方式因應,擴大引導壽險資金、PE 及 Infra fund 等民間資金支持國家建設。
圖 4 行政院促參專案會議組織架構
二、優化投入公共建設及策略性產業之投融資條件
(一) 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型 PE
民間資金對於公共建設案的投資評估及相關專業能力較為有限,故可透過專業的公共建設型 PE,協助資金進行投資前評估、投資後管理。為鼓勵業者透過投資 PE,間接投入公共建設,金管會研議對投資公共建設型 PE 之保險業者,提供調降資本適足率(RBC)風險係數等誘因,鼓勵保險資金間接投入公共建設。
目前保險業投資 PE 之 RBC 風險係數,依 PE 之投資性質而有不同差異,若 PE 為 100%投資公共投資,適用 RBC 係數 10.18%;若 PE 投資公共投資、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等混合型標的,適用之 RBC 風險係數 17.25%。
惟即使 PE100%投資公共建設,保險業投資 PE 適用之 RBC 風險係數 10.18%,仍遠高於保險資金直接投資公共建設適用之 RBC 風險係數 1.28%。為增加保險業透過 PE 投資公共建設的誘因,金管會已於 113 年
9 月 12 日調降是類 RBC 風險係數至 1.28%,在投資期間均得適用 1.28% 之風險係數,增加保險資金投資誘因;透過差異化監理管理措施,增加保險業投資 PE 意願。
另為審慎控管集中度風險,金管會後續將研擬風險係數調控機制,於整體保險業投資金額達 5,000 億元後,就超逾額度之部分另外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風險係數。
圖 5 提高保險資金投入公建型 PE 誘因
(二) 優化資金投入策略性產業的投融資條件
1. 各策略性產業及公共建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動函釋,擴大保險業資金對策略性產業屬於配合政策之專案運用及具公用事業性質之公共建設範圍
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專案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已得投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策略性產業,以及第 3 條所列辦理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考量國發會、財政部及各政府部會依照國家發展及社會人民需要,統籌規劃之策略性產業及公共建設定義或範圍可能有所調整,爰現行
法令開放保險業可投資之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項目列有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項目未採正面表列,以保留彈性。策略性產業或公共建設有認定疑義者,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示釐清後,保險業即得援引相關規定辦理投資。
為協助釐清新興產業或投資標的是否屬於公共建設、六大核心戰略或五大信賴等策略性產業之範圍,以擴大保險業可投資範圍及適用投資限額,鼓勵民間投資,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1) 請各策略性產業及公共建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布函釋,解釋新興產業或投資標的是否屬於公共建設、六大核心戰略或五大信賴等策略性產業範圍,得列屬專案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7 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或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其中保險業依專案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投資者,得提高適用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之投資限額至 45%。
(2) 由於各策略性產業及公共建設範圍認定事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未來透過法規調適小組,得依投資標的性質或所涉法規,指定主政部會加速處理策略性產業及公共建設認定事宜,以利保險業等民間業者投資。
另金管會將參酌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所列公共建設範圍,調適保險業可投資公共建設範圍,並持續鼓勵保險業透過有價證券、專案運用及保險相關事業等多元管道,投資高齡社會及銀髮產業等,有助於達成引導鼓勵國內資金透過多元管道投入公共建設、高齡社會及策略性投資項目之目標。
圖 6 優化保險業對公建策略性產業之投資條件
1. 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保證成數提高至最高 8 成,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提高融資意願
「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係由國發基金與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作為授信保證,並委託中國輸出入銀行設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提高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保證成數,有助降低國內金融機構風險,提高融資意願,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綠能及重大公共建設,促進融資計畫成案與政策落實。該方案針對綠能建設、綠能設備及服務、儲能、重大公共建設保證對象之保證成數已由最高 6 成提高至 8 成,協助策略性產業發展。
表 1 提高國家融資保證成數具體作法
三、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
(一) 修法放寬 REIT 採基金架構發行
修法放寬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再透過鼓勵措施引導 REIT 資金投資公共建設,以利保險業者透過投資REIT 間接投資及參與公共建設,透過公共建設證券化的方式,將公共建設以金融商品形式推出,利於金融保險業者財務規劃及管理,有助增加投資公共建設意願。
1. 推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作業
為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金管會參考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之不動產信託制度,研議修正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開放 REIT 採基金架構發行,並與現行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信託架構REIT 併行,修法草案已於 113 年 3 月 14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2. 鼓勵 REIT 基金投資公共建設
基金架構 REIT 主要投資可產生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舉如:商業辦公大樓、物流倉儲中心等,均屬基金架構 REIT得投資標的。另符合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定義之公共建設,且具有自償性、固定收益、穩定長期報酬之標的,亦可成為REIT 優質投資標的。金管會將俟法案修正通過後,鼓勵業者配合政策發行 REIT 商品,藉此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3. 民間資金可透過 REIT 間接投資公共建設
未來金融保險資金等民間資金可以透過購買基金型 REIT,投資已進入營運期之公共建設。透過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發揮證券化商品利於金融業財務管理的優勢,增加投資意願,間接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圖 7 修法放寬 REIT 採基金架構發行
(二) 擴大發行政府永續發展債券
政府永續發展債券報酬穩定、風險可控,可供金融業者財務管理及組合。為擴大發行政府永續發展債券,提供多元債券標的,包括:不同的期限、殖利率、條件等,供業者投資。金管會規劃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構辦理宣導,並建立金管會、櫃買中心及財政部三方聯繫機制,鼓勵各級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籌措公共建設經費;另針對潛在案源給予個案輔導,擴大政府永續發展債券發行,作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重要管道。
政府永續發展債券報酬穩定、風險可控,可供金融業者財務管理及組合。為擴大發行政府永續發展債券,提供多元債券標的,包括:不同的期限、殖利率、條件等,供業者投資。金管會規劃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構辦理宣導,並建立金管會、櫃買中心及財政部三方聯繫機制,鼓勵各級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籌措公共建設經費;另針對潛在案源給予個案輔導,擴大政府永續發展債券發行,作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重要管道。
1. 強化宣導及建置發行債券相關說明資料
金管會規劃向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相關宣導,並建置簡報、影音、問答集等網站資源,提供發行債券相關說明資料供參考運用,另針對有發行意願之潛在案源,進行拜訪、教學、提供資訊,並給予個案輔導,協助政府擴大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籌措淨零永續建設及重大公共建設經費。
2. 建立金管會、財政部、櫃買中心等三方聯繫機制
財政部就中央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敘及以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籌措資金個案之相關會議資料函送金管會,金管會再函轉櫃買中心,以作為推動政府發行永續債券案源之參考。
3. 提供民間資金安全穩定的永續投資標的
政府永續發展債具有報酬穩定、風險可控等優點,適合保險業者用以匹配資金報酬、期限等需求,且投資債券利於保險業者資產及負債配置、財務規劃及管理等,有助吸引保險資金投資,達成引導金融等民間資金投入淨零及永續建設、重大公共建設等目的。
圖 8 擴大政府永續發展債券規劃作法
(三) 推動公共建設證券化
參酌亞洲地區已有之公共建設證券化案例,鼓勵政府單位可將目前具有穩定現金流之公共建設進行證券化,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多元性,活化政府資金運用彈性,提供金融保險業參與投資之機會。政府機關從公共建設證券化收回之資金後,可規劃及興建下一階段國家發展需要之公共建設,提供更多的公共建設滿足民眾多元需求,也可提供金融保險業資金去處,投資臺灣,促成良性循環。
金管會將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洽律師、會計師、投信業者等共同組成專業平台,負責輔導協助政府辦理公共建設證券化發行、研議 REIT 投資公共建設標的可行性、修法建議及配套措施等事宜,俾推動公共建設證券化,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之目標。
圖 9 推動公共建設證券化規劃作法
參酌亞洲地區已有之公共建設證券化案例,鼓勵政府單位可將目前具有穩定現金流之公共建設進行證券化,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多元性,活化政府資金運用彈性,提供金融保險業參與投資之機會。政府機關從公共建設證券化收回之資金後,可規劃及興建下一階段國家發展需要之公共建設,提供更多的公共建設滿足民眾多元需求,也可提供金融保險業資金去處,投資臺灣,促成良性循環。
金管會將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洽律師、會計師、投信業者等共同組成專業平台,負責輔導協助政府辦理公共建設證券化發行、研議 REIT 投資公共建設標的可行性、修法建議及配套措施等事宜,俾推動公共建設證券化,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之目標。
圖 9 推動公共建設證券化規劃作法
肆、運作體制
一、設置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會議
(一) 設置目的
為引導民間資金投資國家建設,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局面,媒合政府與民間雙方意願,協助解決執行層面遭遇的法規問題,實現政府與民間相互承諾,雙向協議兆元資金投資臺灣,特設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會議。
(二) 召集人及會議成員
1. 召集人:行政院秘書長、國發會主任委員、財政部部長。
2. 專案會議成員:金管會、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農業部、退輔會、文化部、內政部、衛福部、國科會、環境部、數發部、財政部、國發會、工程會、主計總處等 16 個部會或其指派之機關代表。
(三) 工作任務
建立政府與民間共同提案機制;審議政府及民間提案促參案件;促進民間參與國家建設各項法規之調適;協調各級政府及民間業者參與公共建設相關課題。
二、成立促參工作小組與法規調適小組
(一) 組織架構
1. 促參工作小組
由財政部次長、國發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執行秘書,由財政部辦理幕僚業務。小組成員包括:金管會、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農業部、退輔會、文化部、內政部、衛福部、國科會、環境部、數發部、財政部、國發會、工程會、主計總處等 16 個部會之司、局、處首長,以及視需要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工作任務包括:建立促參提案平台;規劃促參審查機制;追蹤專案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專案會議及工作小組行政事務;研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課題等。
2. 法規調適小組
由國發會副主任委員、財政部次長、金管會副主委擔任執行秘書,由國發會辦理幕僚業務。小組成員包括: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農業部、退輔會、文化部、內政部、衛福部、國科會、環境部、數發部、財政部、國發會、金管會、工程會、主計總處等 16 個部會之司、局、處首長,以及視需要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工作任務包括:分析民間建言及民參提案之法規調適;邀集相關機關尋求法規調適共識;研擬法律調適意見並送交專案會議討論;定期追蹤法規調適建言及提案辦理情形;彙整行政簡化、法規釋疑及鬆綁成果等。
(二) 作業流程
1. 促參工作小組:建立促參審查機制
(1) 選出建議推動案件,並作成分析報告;彙整全國商機案源,提報促參工作小組會議:以工程、法律及財務面實質審查,以及建議適合採用的促參方式,挑選出建議推動案件,作成分析報告,提報促參工作小組審查。另將定期彙整各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辦理之商機案源,適時提供民間業者參考及投資評估。
(2) 召開促參工作小組會議,檢視促參之可行性與合適性:就專案辦公室所提之建議推動案件,檢視以促參辦理之可行性,並議決是否適合提報專案會議。
(3) 召開院級專案會議,決議或備查促參合宜推動案件:決議以促參方式辦理之案件,並就涉及跨部會業務分工事宜進行裁示,以及本案政策推動方向之精進及調整等。
(4) 管考追蹤與輔導後續促參辦理情況:專案辦公室追蹤管考專案會議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並視情況個案輔導辦理促參事宜;另設置單一窗口提供諮詢服務。
圖 10 促參審查機制
1. 法規調適小組: 建立法規調適機制及推動行政流程簡化
(1) 建立法規調適平台,蒐集民參法規建言及調適提案:提供民間提案管道,受理民參法規鬆綁建言。
(2) 分析民間建言及民參提案之法規調適需求,邀集相關機關尋求鬆綁共識:針對民間提案逐案分析,並洽相關機關評估法規調適可行性。若可行,則由主管機關辦理後續法規鬆綁事宜,並由法規調適小組提報專案會議備查。
(3) 定期追蹤管考法規調適及行政流程簡化進度及彙整相關成果:追蹤管考涉及法規調適需求建言及提案之辦理進度,並按季彙整成果,適時提報專案會議。
圖 11 法規調適作業及程序
三、新設「促參推進專案辦公室」
參考國際卓越中心(Center of Excellence, CoE)概念,委託具有公共建設、促參、財務、法規等專業之顧問機構或專業人士成立「促參推進專案辦公室」,透過專案辦公室於促參領域之熟練經驗,提高擴增促參案源相關業務之運作效率,促成民間資金投入國家建設發展。
業務運行將依公共建設類別分設工作小組,每組基本組員包含法律、財務及工程專長至少各 1 人。主要業務包括:運作提案平台、研擬分析報告、
協辦促參業務、單一服務窗口、協助案件推動及管考。
表 2 促參推進專案辦公室主要業務說明
主要業務 |
簡要說明 |
運作提案平台 |
協助收受中央部會提案及民間提案。 |
研擬分析報告 |
初步篩選促參可行案件,逐案分析及評估後,選出建議推動案件。 |
協辦促參相關業務 |
襄助財政部辦理本案;協辦促參推進專案會議及促參工作小組會議相關庶務。 |
單一服務窗口 |
受理政府及民間之提案、提供諮詢及輔導。 |
協助案件推動及管考 |
輔導政府單位辦理促參案件、協助促參工作小組管考追蹤促參推進專案會議決議案件之辦理情形。 |
一、期程及分工
(一) 本方案推動期程為 114 年至 117 年。
(二) 各項策略主軸之政策措施,期程及分工。
表 3 各項政策措施期程及分工
二、預期效益
本方案核定後,將由各主政單位據以落實相關工作,加速國家產業及建設發展。各項政策措施全程與分年度預期效益,分述如下:
(一) 增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源與金額:預計全國民參金額可達約 6,829 億元,可望創造 12.6 萬個就業機會;其中,中央民參金額 2,636 億元,可望創造 4.8 萬個就業機會。
表 4 創新促參推動機制預期效益
(二) 優化投入公共建設的投融資條件:引導 20 億元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型 PE,並推動國家融資保證申請至少 15 案。
表 5 優化投入公共建設的投融資條件預期效益
(三) 增加公建相關金融商品:REIT 基金投資公建規模可望達 450 億元、永續債券發行規模達 5,100 至 6,100 億元。
表 6 增加公建相關金融商品預期效益
三、經費預估
(一) 財政部新設「促參推進專案辦公室」經費每年約 4,000 萬元,114-117年合計需 1 億 6 千萬元。114 年由國發基金支應,115 年起由財政部「協助各機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115 年-118 年)」預算支應。
以每年收案 100 件評估,需進用人力初估約 21 名,經費約 4,000 萬元;預計規劃專辦設有計畫主持人 1 人、協同計畫主持人 2 人,並依公共建設類別分設工作小組,每組基本組員包含法律、財務及工程專長至少各 1 人;加上辦公室設備租用及網站提案平台建置等費用。
成立專案辦公室估計約需 4 個月(專業服務之巨額勞務採購作業,含招標、評選、議價決標及得標廠商籌備期);惟尚未完成採購前,以財政部既有人力及資源投入。
(二) 「優化投入公共建設之投融資條件」、「增加公共建設相關金融商品」等,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四、管考機制
(一) 各主(協)辦機關依據本方案分工表,積極辦理,並於每年 1 月填報執行情形送國發會彙整。
(二) 本方案執行期間,國發會將透過召開「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案會議」,檢討推動成效,滾動調整本方案。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簡報 ( 113.12.12 行政院院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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